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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业发票/自由销售证明认证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促委 发布时间:2015-08-28

各办证企业:

  根据总会贸促商法[2015]305号“关于商业发票,自由销售证明认证要求的通知”,为统一规范认证要求,至9月1日起我部将对商业发票和自由销售证明的认证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认证,均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商业发票保函》(格式参见附件1)与报关单。保函与报关单以及我部留底的商业发票之间须合盖骑缝章,作为佐证。

  二,自由销售证明

  1,企业自行出具的非商检类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须提交国家专门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无需主管部门审批的产品应提交海关放行或结关后打印的报关单为作证。

  2,企业自行出具的商检类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均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自由销售证明保函》(格式参见附件2),国家质监部门或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保函与检验证书以及我部留底的自由销售证明之间须合盖骑缝章,作为佐证。

  特此通知!

  附件1.《商业发票保函》

  附件2.《自由销售证明保函》

  深圳市贸促委法律部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