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费的通知
各办证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详见附件1),我委将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向我委申请备案登记,我委将免征上述费用。
一、申请免缴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的企业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或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
二、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企业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费申请表》(详见附件4);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的有效证明;
(四)企业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或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
(五)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三、特别提示:
(一)我委对申请免缴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费的企业的资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备案有效期自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类型有变化,企业需主动到签证机构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因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作为小型微型企业资格的备案登记,追缴其已免缴的费用,并视其情节及数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附件2)。
深圳市贸促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