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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申请减免认定的补充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促委 发布时间:2012-02-15

各办证企业:

  为了体现中央关于小微企业减负的文件精神,根据上级要求,深圳贸促委对我市小微企业申请减免产地证收费规定如下:

  一、申请免缴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的企业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已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批准免缴原产地证明书收费的,可视为已获得我委批准,但需向我委提交该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资料。

  (二)、未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批准免缴原产地证明书收费的,须提交如下手续:

  1、《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下载地址:www.tradow.com—表格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连续12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4、地税局及国税局出具的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证明;

  5、企业近三个月的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海关部门和其他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个月出口业务的证明。

  6、我委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原已在我委取得免缴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的小微型企业,须重新审核,请有关企业在通知发出的五个工作日内补交上述申请材料无法在期限内补交的,将被取消免费缴交产地证收费资格。

  三、申请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虹大厦18楼E/F

  联系人:张 妍 王秀慧  何智辉

  联系电话:82915292

  深圳市贸促委法律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