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2025.07)
澳大利亚更新中国境内实施的处理作业所需处理证书要求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发布2025年第200号通知,更新中国境内实施的处理作业所需处理证书要求。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一、适用对象
进口及航运行业相关方——包括船长、货运代理、离岸处理服务提供商、生物安全行业参与者、进口商、报关行、主要代理商及主集运商。
二、主要变化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该部门)已更新在中国进行的货物处理的处理证书要求,这是因为中国境内的处理服务提供商已被列入处理服务提供商名单。
该部门现在认可来自被列为“批准”的提供商的处理证书,无需中国海关总署(GACC)的背书,这通过GACC标志来证明。
该部门建议,在中国进行的处理的处理证书在以下情况下可接受:
1.由GACC背书并带有GACC标志的处理证书;
2.该部门继续接受GACC认可的证书,前提是处理服务提供商在“处理服务提供商名单”中被列为“已批准”,且未在“未注册处理服务提供商名单”中被列为“不可接受”、“正在审核”或“已撤销”,且证书左上角带有GACC标志。
在文件和报告中,经纪人必须输入处理服务提供商的唯一AEI编号。若熏蒸处理提供者可提供GACC认可的证书但未获得唯一AEI编号,应输入CN0001MB;来自“熏蒸处理提供者名单”中列为“已批准”的熏蒸处理提供者的熏蒸处理证书。
该部门现接受来自中国境内“熏蒸处理提供者名单”中列为“已批准”的熏蒸处理提供者的证书。此类已批准提供者的证书无需GACC认可。
在文件和报告中,经纪人必须输入熏蒸处理提供商的唯一AEI编号。如果同一熏蒸处理同时有GACC认可的证书和来自列出提供商的证书,经纪人必须将两个证书都注册在熏蒸处理提供商的唯一AEI编号下。如果在批准安排类别19下评估文件的认证人员对熏蒸处理认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疑虑,则不应接受该证书。进口申报必须提交给部门,由生物安全官员进行评估。部门正与GACC紧密合作,确保熏蒸处理证书的更新和签发符合《溴甲烷熏蒸方法学》第3.0版。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哥伦比亚对华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近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官方日报发布2025年第17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西班牙语:tubos de acero sin soldadura o soldados de los tipos utilizados en oleoductos o gasoducto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以最低限价的形式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对税号7304.19.00.00项下的涉案产品设定净重2756.17美元/吨的最低限价,对税号7306.19.00.00项下的涉案产品设定净重1537.41美元/吨的最低限价,当涉案产品的离岸报关价低于最低限价时,征收差额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日报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波兰总统签署《商品和服务税法》修正案,提高企业免征增值税限额
波兰总统办公室近日宣布,总统签署了《商品和服务税法》修正案,将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限额从目前的20万兹罗提提高至24万兹罗提。新的限额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外,如果2025年企业收入超过20万兹罗提,但低于24万兹罗提,也将免征增值税。
(来源: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
马来西亚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指南》
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Suruhanjaya Tenaga)近期正式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指南》(GP/ST/No. 54/2025),依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447号法令)第50C条制定。新指南明确了充电设备技术标准、安装维护要求及责任主体,旨在推动电动汽车(EV)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有序发展,助力马来西亚绿色交通转型。
一、核心内容:四大充电模式与安全规范
(一)充电模式分类
禁止使用模式1:直接连接电网的简易充电方式因安全风险被明确禁止。
允许模式:
模式2(家用便携充电):需配备集成控制保护装置(IC-CPD),最大电流32A,电压230V(单相)/400V(三相)。
模式3(公共交流充电):支持高功率充电(最高63A),需通过控制导频功能实现车桩通信。
模式4(直流快充):采用Combo CCS Type 2或CHAdeMO接口,直接向车辆电池输送直流电,最高支持1000V/400A。
(二)设备技术标准
接口规范:交流充电使用Type 2接口,直流充电采用Combo CCS Type 2或CHAdeMO接口(符合IEC 62196标准)。
防护等级:户外设备需至少IP44防护,室内设备需IP41(依据IEC 60529)。
电路安全:充电桩需专用电路,电缆需铠装或穿管保护,并配置过流保护器(MCB/MCCB)和剩余电流装置(RCD,≤30mA)。
(三)责任主体要求
制造商与进口商:需获得模式2/3的“批准证书”或模式4的“放行信”。
安装人员: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符合《1994年电力条例》资质要求。
运营商:需定期维护设备并保留记录,确保防逆流和防孤岛功能正常运行。
二、实施意义与行业影响
安全提升:通过标准化充电设备与安装流程,减少电气火灾、触电等风险。
国际接轨:全面采纳IEC国际标准(如IEC 61851系列),与欧盟、东盟技术体系协同。
市场规范:明确充电桩运营商(CPO)、设备供应商等各方责任,避免无序竞争。
指南自发布日起生效,能源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加强执法检查,违规者可能面临执照吊销或罚款。
(来源:tbtguide)
利比亚商标政策调整
近日,利比亚正式实施第586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外国商标权利人将面临商标续展官费的调整,即商标续展官方费用将按照每年每商标每类别2000美元进行支付。
权利人现在有两个支付选项:
一是逐年分期支付:首期款项应在续展时支付,之后每年支付一次;
二是一次性支付10年的续展费用,总计20000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续展期限仍为10年。无论是续展到期前1年内还是到期后6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官费,费用标准均保持不变。但需留意,若选择分期支付,则仅在续展时,即缴纳第一年续展官方费用时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
考虑到利比亚商标续展费用非常高昂,很多申请人策略性地主动放弃了商标续展,而在商标保护期及其法定宽限期满后重新提交商标申请。
针对这一趋势,商标局已建立了有关重新注册过程的明确指南,并已于2025年6月1日发布了2025年第2号通告,明确了商标保护期满(expiration of a trademark’s protection period)与官方注销日期(the official cancellation date)之间的区别。
根据通告,如果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只有在商标局作出正式注销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商标权利人才能重新注册相同商标。且在此公告发布后,商标权利人可在公告日期起3年内进行重新注册。
因此,针对不同级别的商标,大家可以考虑采取差异化的应对策略,以下是具体的建议:
一、核心商标
鉴于核心商标承载了企业的商誉,在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便续展费用较高,仍建议及时缴纳续展费用,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二、二级商标
结合市场需求以及维护成本,若认为无需保留最早的商标权利,建议可以定期安排重新注册申请,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防御商标
对于不再使用或防御为主的商标,可以选择放弃续展/重新注册商标,以优化商标并降低维护成本。
综上,基于以上利比亚当地的最新政策变动,建议大家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商标注册或续展策略。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乌兹别克斯坦推进法律草案以简化知识产权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立法院二读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以简化知识产权商品的注册程序。这项工作是乌兹别克斯坦正在持续推进的大规模改革的一部分,旨在提高公众和行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消除不必要的官僚限制,改进知识产权注册的行政程序。
该法律草案的重要条款之一是取消在注册工业产权时提供国家费用缴纳证明的要求,从而简化申请流程。该草案还规定了针对软件及数据库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查时限为10天。
一项重要创新是自动以电子形式签发带有独立二维码的保护文件。这一步骤旨在提高注册过程的公开性和可访问性。此外,该草案还建议将地理标志或相关名称使用权的审查期限从7个月缩短至1个月。若在3个月期限内未缴纳国家注册费用,该草案允许延期6个月,但需额外支付专利费用的50%。
在该草案提交二读前的准备过程中,有专门的工作委员会详尽考虑了议会各党派及议员们个人的建议。因此,该法案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立法者认为,该法的通过将有助于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体系,鼓励经济增长和创造力。它还将加强对创意作品的法律保护,为作者及权利持有人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公布最终版《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
欧盟委员会7月10日公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最终版本,旨在帮助企业遵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相关规定。
该准则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透明度、版权及安全与保障三方面的自律指导,适用于包括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ChatGPT、谷歌的Gemini、“元”公司的Llama以及xAI公司推出的Grok等主流通用人工智能模型。
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是指能执行广泛任务并可被集成至下游应用系统的人工智能模型。这类模型通常基于大规模、多样化的数据集进行训练,是语言生成、多模态内容创作等人工智能服务的核心。
欧盟委员会表示,最终版本的准则由13位独立专家起草,采纳了包括人工智能开发者、学术界、民间组织、版权持有者以及安全专家等1000多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该准则仍需获得欧盟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称届时企业可自愿签署,以减少行政负担并获得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于去年正式生效,其中有关通用人工智能的治理与合规条款将于今年8月2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