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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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资讯(2025.11)

信息来源:法律事务部 发布时间:2025-11-17

  商务部提醒各地和企业为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做好准备

  “第八届进博会期间,许多参展的中国和东盟国家企业对10月28日签署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高度关注。对于议定书,为什么企业的关注度这么高?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在11月13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道。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说,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的签署,是双方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双方经济一体化进程从传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拓展至数字、绿色、标准、产供链等新兴领域。3.0版的升级,将有力推动区域数字科技赋能、绿色产业合作、产业链供应链互联互通和标准规制对接,促进区域内大市场和产业链供应链加快融合发展。双方企业对此高度关注,正是看到了议定书蕴含的巨大商机。

  何亚东介绍,议定书签署后,商务部第一时间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了签署文本,并对议定书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我们注意到,许多地方和企业已经行动起来,积极研究议定书新规则,为议定书生效后抢抓新机遇做好准备。商务部正在配合相关方面加快推进议定书的国内核准工作,并与东盟方共同努力推动议定书尽早生效实施。希望各地方、各行业结合实际,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好、理解好、利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新规则新机遇,真正从中受益。

  (来源:国际商报)

  孟巴签署清真产品互认备忘录 双边产品免检通关

  近日,第九届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联合经济委员会会议期间,孟加拉国标准与测试学会(BSTI)与巴基斯坦清真管理局(PHA)正式签署清真产品相关谅解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约定,经BSTI认证的清真产品可直接出口巴基斯坦,入境时无需再次接受检验;相应地,持有PHA认证的清真产品进入孟加拉国,同样享受免检验通关待遇。

  此次合作以标准互认为核心,旨在打破双边清真产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简化通关流程、降低企业贸易成本,进而推动双边清真产品贸易便利化,进一步巩固双边经贸合作。

  (来源:标准国际化暨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

  欧盟将出台《先进材料法案》

  近日,欧盟委员会已发起征集证据和公众咨询活动,寻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对即将出台的《先进材料法案》的意见。该法案是《竞争力指南》的一项重要成果,旨在建立先进材料战略框架,对于欧盟的产业领导地位、战略自主权和竞争力至关重要,预计将于2026年实施。

  先进材料对于欧盟向可持续且具有竞争力的经济转型至关重要。先进材料指经过精心设计和制造的具有创新特性和功能的材料,可用于从可穿戴电子设备到电动汽车等各种产品,具有全新或增强的性能以及针对性的结构特征,在清洁技术、深度技术以及国防和航天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法案将支持从设计开发到制造部署的研发创新(R&I)流程,同时解决关键问题,例如从设计到部署和商业化的漫长时间,以及欧盟先进材料产能的扩张。该法案将简化监管流程,提升欧盟竞争力,并促进更可持续的循环经济。 

  初创企业、研究与创新专员Ekaterina Zaharieva表示:“我们希望欧洲能够走在开发先进材料的前沿,这些材料对于当今和未来的创新至关重要。我们希望听取所有感兴趣的人士的意见,包括研究人员、企业、中小企业和政策制定者,以建立一个支持产业创新和竞争力的强大框架。”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收费结构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新规,将每件专利申请的免费权利要求项数量从20项削减至15项,同时全面上调相关费用。其中,权利要求超项费从40新元(约220元人民币)大幅提高至80新元(约440元人民币),专利续展费也同步上调约7%。

  新加坡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niel Poh律师对此解读称:“此次调整旨在鼓励申请人提交更简洁的权利要求书。从IPOS的视角来看,这一改革具有其合理性。”他指出,减少权利要求项有助于加快审查速度,而多项申请则会增加审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费用上涨是对审查工作的一种补偿。

  不过他也表示,费用的上调幅度对申请人而言可能过高:“IPOS或许认为小幅涨价无法达到政策效果,但如此大幅调整是否真能如愿?考虑到申请人还需承担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所产生的律师费及专业服务费,改革效果恐怕难以保证。”

  在制药与生物科技领域,专利申请常包含大量权利要求,部分甚至多达50项。新规之下,申请人很可能会将权利要求主动缩减至15项,以避免支付超项费。律师指出,即使将修改权利要求所产生的律师费纳入考量,此举仍具备成本效益。

  他还补充道:“从整体来看,近年来新加坡最主要的专利申请人多来自美国,而美国申请人通常以美国专利商标局设定的20项上限作为申请标准。对于申请人而言,考虑到缩减权利要求产生的律师费,将权利要求从20项缩减至15项其实并不划算;因此,这些申请人反而可能宁愿支付超项费,也坚持保留20项权利要求。若新规意在影响这批申请人,则难以达成预期目标。不过,审查人员至少可从超项费中获得相应补偿。”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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