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
摩洛哥继续对进口热轧钢板征收附加关税
《今日摩洛哥》杂志近日报道,摩洛哥工业与贸易部决定延长针对进口热轧钢板的保障措施期限三年,通过继续征收附加关税,为本国钢铁产业提供持续的政策保护。
报道称,此轮延长是在2026年初启动的一项调查基础上作出的。调查结果认为,一旦取消现行保障措施,热轧钢板进口量可能迅速反弹,从而对尚未完全恢复竞争力的本土生产企业形成冲击。因此,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保护政策,以巩固产业恢复成果。
在具体措施上,摩方将继续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附加关税,起始税率为19%,并将在未来三年内逐步下调,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同时,为履行国际贸易规则,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热轧钢板将被纳入豁免范围。
分析认为,尽管摩洛哥热轧钢板产业近年来在产能利用率、市场份额等方面有所改善,但整体复苏基础仍不稳固。在全球钢铁行业供需失衡、价格波动加剧以及主要出口国加大外销力度的背景下,摩国内市场仍面临较大输入性压力。延长保障措施不仅有助于为本土企业争取调整时间,也体现出摩方在关键工业领域强化产业保护的政策取向。
(来源: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以色列降低专业级激光设备进口要求
以色列经济部进口管理局近日发布澄清通知,就专业用途激光笔的进口合规要求作出重要调整说明。根据该通知,凡属1类和2类的专业用途激光笔,进口商无需再向以色列工业标准协会(Standards Institution of Israel,SII)申请产品风险等级认定,仅须提交符合标签与标识测试要求的合规证书即可完成进口报关手续。此举实质上纠正了现行《激光笔进口程序》文本中较为严格的表述,以官方澄清的形式降低了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负担。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825-1,激光产品按照辐射危害程度划分等级,1类激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被认定为安全,2类激光属低功率可见光激光,输出功率通常不超过1毫瓦,人眼眨眼反射即可提供足够保护,典型应用包括激光笔、条码扫描仪及对准激光器等专业场景。鉴于此两类产品风险等级较低,以色列经济部此次澄清通知与其风险属性相符,对进口商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此次调整也契合以色列近年来持续推进的进口监管改革方向。以色列自2024年7月起推行进口申报制度改革,允许符合国际认可标准、不构成安全风险的产品通过"国际通道"入市;自2025年1月起,以色列开始承认数十项欧盟标准,以降低欧盟认证商品的通关时间和合规成本。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而言,此次经济部的官方澄清进一步明确了1-2类专业激光笔的合规路径——无需承担SII风险评级审批的时间与费用,只需确保产品标签与标识测试合规,即可顺利进入以色列市场。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墨西哥发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正案
2026年4月3日,墨西哥官方公报(Diario Oficial de la Federación)发布《墨西哥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修正案,对专利实践中的优先权恢复、临时申请、审查周期等核心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旨在提升审查效率与法律确定性。
该修正案的变更包括:
(1)优先权的恢复:允许申请人在原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恢复优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原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这一变化使墨西哥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临时专利申请:允许申请人以更低门槛(即更简化的形式要求)提交临时申请,以此确定申请日,但须自临时申请提交日起的12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延长)提交完整申请;同时,申请人不得在临时申请中主张任何优先权,该临时申请不予以公开且不进行实质审查。
(3)优先权文件: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可在当前期限(即申请日起3个月)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及其西班牙语译文。
(4)程序性权利的恢复:申请人可请求恢复因错过期限(包括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应审查意见或缴纳授权费的情况)而丧失的权利。恢复请求须在错过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须完成此前遗漏的要求并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若该请求获得批准,IMPI将允许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流程。
(5)实质审查启动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申请须在一年内作出最终决定。若1年期满仍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可请求IMPI新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强制性裁决;对于修正案公布前已提交的未决申请,亦可申请强制性裁决。此外,墨西哥于2026年3月12日生效的行政法案修订版指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数量上限由原来的4次减少至2次,但此项修订仅适用于生效日当天及之后提交的申请,生效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仍按申请时有效的规则审查。
(6)第三方意见:允许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公开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第三方意见。在原有制度下,第三方意见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摩洛哥进一步明确投资补贴基数认定范围
摩洛哥投资部近日进一步就投资补贴基数认定事宜通告有关企业,确认只有在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支出,且符合协议约定的投资内容(如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等),才能被纳入补贴的核销与拨付范畴。企业在仅签署投资MOU、未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前发生的投资支出无法被追认进补贴基数。国家投资委员会(CNI)另有决定的项目除外。
请尚未同摩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密切关注有关情况,及时同摩投资署(AMDIE)和地区投资中心(CRI)联系沟通。
(来源: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专利复审实践的更新指南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新指南,确立了“单方复审程序中实质性新问题认定的预审程序”,标志着该局对已授权专利纠错的长期实践将迎来进一步调整。
一、指南概述
该指南增设一项新的书面陈述选项,允许专利权人在该局作出准予或驳回复审请求决定前(即预审阶段),针对第三方提出的复审请求提交意见。根据该通知,此项预审阶段书面陈述将使USPTO在作出“实质性新问题(SNQ)”认定时,能够参考专利权人的意见。相关材料须在复审请求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篇幅不得超过30页。专利权人亦不得在材料中就相关内容与专利商标局此前依据第325(d)条作出的分析存在重合问题展开论证,该类问题将在后续程序中另行审议。
第三方请求人无权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预审阶段材料作出回应,仅可基于特殊情形提出申诉。例如,若第三方认为专利权人存在对事实或法律的虚假陈述,且该不实陈述将实质性阻碍“实质性新问题”的判定。
二、对专利权人与第三方的影响
该指南对双方均具有重要实务影响:
(一)对专利权人而言
在预审阶段的书面陈述及可选的声明中处理全部实质性新问题的30天窗口期,时间紧迫且成本较高。
涉及平行诉讼的专利权人,将不愿在USPTO的可选提交材料中过早披露潜在的权利要求解释及权利要求对应方案,而该类官方提交文件的法定截止日期晚于预审阶段6个月以上。
若并行诉讼中存在待决或预期中的中止动议,建立实质性的复审记录——并表明正在积极与USPTO进行互动——可能会使天平向中止动议倾斜。
该选项的实际价值可能较为有限。40余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挑战者成功提出实质性新问题的比例超过92%,且本指南无法改变法定的实质性新问题认定标准——该标准的门槛低于后续复审程序中基于初步证据规则驳回权利要求所适用的标准。
请求方很可能会针对专利权人在预审阶段提交的任何陈述书提出答辩,主张其中存在事实描述错误;若专利权人待复审程序启动后行动,则无此答辩权利。
(二)对第三方而言
若预审阶段书面陈述成为常规操作,复审程序的整体成本将对各方均有所增加。同时,若实质性新问题认定标准被变相提高,第三方可能需要多次提交复审请求直至获得支持。
目前具备策略性动机,即通过增加更多实质性新问题来阻止或增加专利权人预审阶段的提交负担,从而进一步增加请求人的成本。
若USPTO偏离法定的实质性新问题认定标准,径直采纳专利权人的主张,复审程序的公正性将受损,其情形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曾出现的问题类似。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加州《人工智能透明法案》将于8月生效
美国加州《人工智能透明法案》(AB 853)将于2026年8月2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由加州州长加文·纽森于2025年10月13日签署,旨在通过建立“显性披露”与“隐性披露”双重机制,提升AI生成内容的透明度,帮助公众区分真实内容与合成内容。
根据法案规定,在加州公开可访问且月访问量或用户量超过100万的生成式AI系统开发者,必须在生成的图像、视频或音频内容中嵌入可追溯的来源数据(如数字签名、元数据等),并免费向用户提供AI检测工具以验证内容来源。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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