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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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资讯(2026.08)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整理 发布时间:2026-08-07

  老挝将版权纠纷纳入新的知识产权行政审查规则

  老挝显著拓宽了其工业产权行政审查框架,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将版权及相关权利纳入审查范围。第0306/IC号决定——《关于工业产权注册、植物新品种注册以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争议行政解决的决议》——于2026年4月24日生效,取代了此前仅涵盖工业产权和植物新品种事项的2023年旧规。

  第0306/IC号决定规范了老挝知识产权局(DIP)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如何处理针对工业产权注册和申请的正式异议。所涵盖的程序包括:对待审申请的异议、对驳回申请的上诉、对现有注册撤销的请求,以及新增内容——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备案(recordation)和解释的争议。

  DIP内部的这些行政程序由政府任命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职能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异议和复审委员会。

  一、主要变革

  第0306/IC号决定涵盖四大类行政程序:

  异议:第三方在工业产权申请获准前提出的挑战;

  驳回上诉:针对DIP驳回申请决定提出的申诉;

  撤销或删除请求:以某项权利本不应获准为由,申请宣告现有注册权利无效;

  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针对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提出的异议或解释请求,包括依据老挝法律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

  最重大的进展是该委员会对版权事项的新增管辖权。委员会现被授权解决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的争议——包括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权力,以及解释现有登记范围的权限。认为竞争对手不当登记了某作品版权、或希望对登记范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现拥有了专门的行政救济渠道,无需直接诉诸法院。

  根据该决定,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被明确纳入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农业和生命科学领域提供了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

  此外,该决定以法典形式明确了各类程序的分步时间表,并厘清了受理机关:位于万象的DIP负责部分事项,工业与商业司位于万象或各地方的分支机构负责其他事项,具体视争议情形和类型而定。

  二、程序时限

  该决定关于行政审查程序时限的核心要点如下:

  对待审申请的异议:DIP须在异议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60天时间向DIP提交澄清说明和证据材料。DIP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天内作出决定,任何不服决定的当事人可在30天内申请复审。

  对驳回申请的上诉:DIP通知申请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有60天时间提交澄清说明和证据,DIP将据此作出最终决定。

  由新任命委员会进行复审:若当事人就异议或驳回程序申请复审,将任命新委员会重新审查。当事人须在30天内提出复审请求,该时限严格执行——未在该时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视为接受原决定,不再享有进一步的行政救济。

  三、程序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材料须使用老挝语。以英语或其他语言撰写的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老挝语译文。此外,异议须附由申请人原籍国出具的相关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明。外国当事人应提前为此作好规划,因为获取此类证明或需一定时间。

  收到完整提交材料后,受理机关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卷宗转交DIP。

  负责审理DIP系统内行政程序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成员组成,可任命技术专家协助处理复杂事项。所有参与人员均须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

  四、前景展望

  第0306/IC号决定标志着老挝工业产权行政框架取得实质性进展。版权持有人现拥有正式的行政机制,可对不当版权登记提出异议,或就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申请裁定,无需立即诉诸法院。农业科学和植物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拥有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可解决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对于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组合,第三方有权在明确时限内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异议。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拟简化药品分布式生产注册,加强境外药企注册要求

  一、主要内容

  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拟修订药品生产注册规则,以减轻分布式生产企业负担和加强外国药品供应链溯源监管。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简化注册流程:对于采用“中心管控+多地生产”模式的分布式生产企业,将原有各生产点单独注册调整为允许企业将整个生产网络作为单一主体进行合并注册,新增、搬迁或关停产线可通过简化变更流程处理,产线搬迁须提前向FDA报备。

  扩大注册范围:仅为其他企业供货、间接将产品销往美国的外国生产企业,必须完成FDA注册并申报产品信息。

  二、相关背景

  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10条,在美国境内生产、制备、配制、加工药品或向美国进口药品的企业,必须向FDA注册,并提交药品上市列名。

  三、中国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业务涉及美国市场的多基地生产企业、间接对美供货的生产企业重点关注此信息,评估自身生产网络是否符合分布式模式,借力简化变更流程优化产能调度;核查产品是否最终进入美国市场,提前准备FDA注册材料与指定美国代理人,留存全链路贸易单据与用途证明。

  (来源: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塞舌尔开始签发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据塞舌尔民族报7月17日报道,塞舌尔财政部贸易司宣布,即日起签发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为本国产品进入非洲市场提供关税优惠便利,此举措系塞推进区域经济融合、拓展出口渠道的重要里程碑。

  (原标题:塞政府宣布即日起签发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来源: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欧盟电池法配套更新:可拆卸豁免范围扩大,8类出口产品减负

  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配套授权法规草案更新,大幅拓宽电池可拆卸豁免品类,降低相关产品合规压力。

  一、原法规核心底线不变

  《欧盟新电池法》已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1条针对便携式电池(5kg以内、非工业用途)设立硬性合规义务:

  适用产品:所有投放欧盟市场、内置便携式电池的终端产品(智能穿戴、小家电、医疗设备、便携仪器等);

  强制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默认必须实现终端用户可拆卸、可完整更换整套电池;消费者无需专业工具、维修资质,就能安全取出并替换电池,立法目的是减少产品因电池报废造成的整机丢弃、提升废旧电池回收量;

  政策调整逻辑:大量微型一体化、特种安全类产品若强制用户自行拆解,极易出现电芯刺穿、漏液、爆炸、食品污染、医疗给药失误等安全隐患,因此欧盟拟扩大豁免清单,平衡环保要求与人身安全,本次文件是该授权下首份扩容草案。

  二、特别提醒

  2027年2月18日为便携式电池用户可拆卸强制要求的合规截止日期,出口企业务必提前评估产品是否属于豁免范围,否则需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方案。 

  三、细化8类豁免产品

  (a) 可水洗涉水电器:长期接触溅水、水流、浸水、可冲洗清洁的设备,防水穿戴设备也纳入此类。

  (b) 专业医疗设备:专业医学影像、放疗设备,以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c) 微型密封可穿戴设备:用户开盖会破坏防水、防尘、抗摔性能;或产品体积过小,消费者无法安全更换电池(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服饰电子等)。

  (d) 充电电动玩具(临时豁免):因玩具尺寸/结构,普通用户拆电池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电动玩具,豁免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e) 食品接触无线测温探头:用户自行拆换会破坏密封,电池漏液化学品污染食物,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f) 防爆环境专用设备:ATEX防爆指令2014/34覆盖产品,普通用户拆装电池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危险。

  (g) 皮下给药穿戴输注设备:用户私自更换电池会导致给药故障、用药剂量错误,危及使用者生命健康。

  (h) 农机/工程机械车顶车载远程信息终端:长期高强度震动、粉尘、潮湿环境,仅持证专业人员维护,普通用户拆装存在安全隐患。

  四、出口企业建议

  豁免≠完全无管控:新法案仅免除“终端用户自行拆卸”义务,产品仍需配套专业维修渠道、完整合规技术文档;

  无安全风险不能豁免:若产品结构简单、用户拆机无隐患,仍需设计可拆卸电池;

  电动玩具为临时政策:建议电动玩具企业把握2030年过渡期,提前布局长期合规方案。

  五、长期合规提醒

  欧盟电池法规管控维度多、落地周期长,除电池可拆卸规则外,碳足迹、电池数字护照、回收指标等多项要求陆续实施。目前各类配套二级条例、实施细则还在持续更新出台,政策随时调整。

  (来源: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肯尼亚将于8月3日起执行货物预申报ACD要求

  2026年7月消息,肯尼亚税务局(KRA)发布公告,自2026年8月3日起,所有运往至肯尼亚的集装箱货物开始实施货物预申报ACD(Advance Cargo Declaration)要求。根据新规,贸易商需要为货物提前申请获得货物预申报的ACD号码,并标注于提单上。

  根据最新通知,ACD相关规定参考如下:

  1. 办理所需文件:

  提单(Draft B/L)、

  商业发票、

  运费发票、

  出口报关单

  2. 须在船舶抵港前至少5天完成验证;

  3. ACD号码需要在货物运往肯尼亚港口之前准确显示在提单上;

  4. 若未按规定申请ACD的货物,可能面临罚款、清关延误、货物拒收等后果。

  (来源:SGS贸易保障服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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