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2026.09)
乌兹别克斯坦拟对电商运营商实施监管新要求
据报道,乌兹别克斯坦拟出台《电子商务运营商活动告知管理条例》,建立电子商务运营商开办、终止经营活动告知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开展业务前,须通过专门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主管机关提交经营告知。经营告知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OneID)提交,内容包括法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STIR)、注册地址、负责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必要资料。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运营商准入条件,包括:
依法在乌注册为法人;
遵守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等领域法律法规;
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信息系统,并支持在线税控收银机或虚拟收银系统。
此外,草案还建立电子商务运营商监督管理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营商,主管机关可依法采取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申请法院终止其经营活动。
(来源: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新西兰宣布修订版权法
新西兰政府近日宣布对1994年《版权法》进行修订,旨在使新西兰法律与其他发达国家接轨,并履行与欧盟及英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义务。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将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期限延长20年,达到创作者去世后或作品出版后70年;
将视觉艺术家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延长20年;
扩大数字锁(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范围,除特定情形外,禁止任何规避数字锁的行为;
为画廊、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GLAM)馆藏的保护与利用提供法律途径,允许使用孤儿作品、制作数字化副本用于保存和开放获取,并将现行研究与私人复制规则适用于所有GLAM机构等;
为法院确立法律框架,使其可责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侵犯新西兰创作者版权的境外网站,加强对海外盗版的防范;
授权版权许可组织代表版权所有人采取集体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明确首次发行权仅在版权所有人同意海外销售的情况下方才穷竭,以加强对侵权复制品平行进口的控制;
修改委托作品的默认规则,规定创作者而非委托方为版权的初始所有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惠灵顿亨利.休斯知识产权事务所主任埃莱娜.森蒂瓦尼(Elena Szentiványi)表示:“这些修订通过提供更广泛、更长期的保护,强化了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保护期限的延长可能会对新西兰的创意活力产生一定抑制作用,但GLAM馆藏的数字化将增进公众参与并促进作品保存。尽管这或许无法完全抵消版权延期的影响,但将有助于确保更多作品得以使用和查阅。”
与此同时,《版权(戏仿与讽刺)修订法案》已提交新西兰议会特别委员会审议。该法案拟引入合理使用例外条款,允许对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进行戏仿和讽刺而不构成侵权。
“为戏仿和讽刺侵权引入公平交易例外条款(fair dealing),使新西兰法律现代化,并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保持一致。新的戏仿与讽刺合理使用例外不会影响作者的著作人格权。这意味着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可就作品的贬损性处理提出异议,并就虚假署名提出反对。”森蒂瓦尼解释道。
不过,她补充说,仍有两个问题因难度过大而被搁置一旁。一是上述修订未能推进对毛利文化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在追随国际协定方面动作迅速,却未能保护本土知识。”她感叹道。
另一项悬而未决的问题,在森蒂瓦尼看来,是未能就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相关的版权保护作出规定。她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种类和应用日益广泛,但政府却倾向于采取观望态度。
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的修订预计将于2028年5月1日前获得通过,以履行协定义务。
与此同时,《版权(戏仿与讽刺)修订法案》将继续由特别委员会审议,直至2026年10月1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墨西哥修订专利法,或将对生命科学领域专利审查进程产生影响
日前,墨西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重大修订内容,其中包含简化、加快专利审查流程的相关修改。本次新修订要求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自实质审查启动起,最迟一年内就专利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但如果一年期限届满仍未得出关于可专利性的终局决定,申请人可借助新增设立的技术委员会机制,申请强制裁决。该新设技术委员会将由IMPI董事会组建,负责判定针对待审申请的强制裁决申请是否启动审理。
此外,鉴于审查时限的缩短,申请人仅可收到两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较之前的四次有所减少。新审查时限规则仅适用于修订生效当日及之后在墨西哥提交的专利申请;但在技术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所有申请人均可请求强制裁决,无论其申请提交日期如何。
新规对申请人及生物技术领域的后续影响
审查周期缩短或将对专利申请人产生深远影响,生物技术领域尤甚。加速审查能够提升知识产权权利的确定性,申请人不再需要耗费数年等待实质审查启动,又在每次审查意见后长期等候答复结果,而是能够在一年之内知晓能否获得专利授权。这对于尽早确立权属、获取融资、开展许可谈判、推动产品提早上市而言至关重要。
但这套加速审查机制也对申请人形成巨大压力,要求其初次提交时就要把专利申报工作做到位。审查周期缩短、审查意见通知书数量减少,压缩了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修改、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空间。审查意见数量的减少,可用于答辩与修改的机会有限,再加上对早期驳回的担忧,还可能促使申请人撰写范围更窄的权利要求。对于抗体、生物制剂这类前沿且持续发展的技术领域,这一挑战尤为突出:该类技术既需要详实技术细节与充分的实施例,同时又希望获得宽泛的权利要求。
与此同时,加快审查进度和减少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数量,有可能降低审查的充分程度与审查质量,致使申请人更难克服审查异议,或是让授权后的专利更容易在后续遭到挑战。目前这套加速时限制度尚未落地实施,却已然可能给IMPI带来沉重甚至难以承受的工作压力。
最后,针对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加速审查还为申请人带来另一现实难题:企业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许尚未确定最终临床候选药物(包括化合物、制剂、适用人群、给药剂量等)。因此,若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提前启动,企业在墨西哥提交分案申请的需求将愈发凸显。
原标题:墨西哥专利法修订事宜或将对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审查进程产生影响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宣布扩大实施《人工智能法》
欧盟委员会近日宣布,欧盟自8月2日起扩大《人工智能法》适用范围,开始执行透明度规则和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相关规则等。
欧盟委员会近日发布公报说,根据新的透明度规则,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告知用户其正在与人工智能而非人类互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或修改的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深度伪造”内容必须作出标识。人工智能生成或修改的内容还须带有机器可读标记,以便易于识别。欧盟委员会说,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欺骗和操纵行为。
与此同时,从8月2日起,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可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执行《人工智能法》的相关规则。例如,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先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其提供商还须履行额外义务,以防范大规模危害的风险,例如网络攻击、模型失控、有害操纵、侵犯基本权利等。
欧盟《人工智能法》于2024年8月1日生效,依据人工智能系统可能造成的风险,将其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透明度风险以及最低或无风险等级别。该法采取分阶段适用的安排,多数条款于2026年8月2日起适用。
此外,欧盟还通过“综合简化一揽子计划”中有关人工智能的部分,将用于招聘、教育、执法和移民管理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规则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适用;将嵌入医疗器械、机械等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规则推迟至2028年8月2日适用。
(来源:新华网)
乌兹别克斯坦或自2028年起对大型企业征收碳税
乌兹日报网近日报道,乌经济和财政部下属减少影子经济、税务和海关管理及财政分析研究所在财政对话会上提议自2028年起分阶段对大型工业企业征收碳税。
方案提出,2027年完成企业碳排放核查,并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及适用范围,并制定碳税税率、计税依据及适用范围等具体方案;2028年率先对大型工业企业开征碳税,后续逐步扩大征税范围;2029年至2030年按照既定时间表逐步提高税率。
方案建议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消耗量作为计税依据,旨在将碳排放成本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并降低企业因境外碳边境调节机制等产生的碳成本。
(来源: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境外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美国专利执业代理适用要求
自2026年7月20日起,位于美国及其领地以外的主体,在办理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与提交业务时,必须委托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专利执业者。该要求适用于新申请以及待审事务中的多项程序,包括授权后提交、更正文件以及其他必须由授权专利代理人签署或提交的文件。
USPTO表示,出台此项新规旨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加大对虚假证明、不实陈述及欺诈行为的执法力度。该要求还使美国的实践与许多外国专利局保持一致,这些专利局已经要求外国注册主体必须有当地代理人。
对客户而言,实操层面的核心难点在于申报时效与文件流转流程。即使是例行提交,若在生效日期后未经规定执业者参与而提交,也可能涉及优先权、发明人资格、主体资格或其他程序性后果。
部分仅属行政程序性的USPTO业务不受新规约束,包括缴纳专利维持费、备案专利转让协议。
一、判断标准以住所地为准,而非国籍
判定是否适用新规的核心依据是相关主体的住所地,并非单纯依据公民身份、国籍,或是企业注册设立地。针对自然人,判定标准为法定永久居所;针对企业及其他法人主体,判定标准为主要营业地点。
这一区分标准会产生诸多细微情形差异:非美国公民但长期在美国定居者,可不受新规定约束;反之,美国公民若长期定居海外,则会被认定为境外住所地主体。同理,如果一家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仍需进行具体分析。
二、对境外住所地申请人、专利权人的直接影响
许多经验丰富的国际申请人已通过美国专利律师办理相关事务,因此该规定可能不会对每个专利组合的日常审查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风险较高的情形包括:历史上由申请人直接处理、由境外专利专业人士处理,或由未经美国专利执业者审核的内部人员处理的申请。这些情况包括:
曾采用自行申请途径的境外发明人;
美国专利执业者参与程度有限的初创期或注重成本的外国公司;
允许外国代理人或内部人员就特定申请与USPTO直接沟通的跨境专利团队。
三、专利组合实操风险陷阱
(一)具有时效性的文件应在提交前进行审核
部分文件仅在初始提交无误、或在极短时限内提交才具有价值。涉及优先权的材料、公开选择声明、优先审查请求,均需先交由美国专利执业者处理后再递交。若缺少法定代理师签字或代理手续,申请人损失的不只是行政办理便利,整体专利组合策略也会受到冲击。
(二)申请日可能得以保留,但关键权利可能无法保留
境外住所地申请人未委托注册的专利执业者提交申请,USPTO仍可授予申请日。但关键风险在于:相关文件若未经适当签署或未通过规定的代理人提交,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效果。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能误以为申请已完整提交,而实际上关键权利并未得到妥善保障。部分情形下,最终申请效果会远低于申请人预期。例如:
优先权主张;
发明人资格列明;
微型实体资格证明;
申请数据表(ADS)。
(三)申请方或专利权人住所地不一的群体可能触发该要求
一份专利申请或专利存在多名申请人、权利人时,即便其中部分主体住所地在美国,仍需核查是否适用新规。跨境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跨国子公司、共有专利家族,均需排查是否存在境外住所地主体,只要存在该类主体,即需遵守该新规定。
(四)运营规划的重要性可能不亚于法律合规
境外申请人应预见到在截止日期前需要进行额外的协调工作,尤其此前无需美国专利执业者介入处理的事项。新规会增加文件审核周期,要求企业同步更新对接境外合作方、内部专利团队的操作规范,且若过晚委托美国专利执业者,极易产生本可避免的办理延误。
本规定会小幅提升美国专利律师、专利代理师的业务需求,跨国专利申请量大的技术领域尤为明显。相应地,境外住所地申请人面临更高的专利审查费用,企业在对接美国本地代理机构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办理延误。此外,这一变化还可能导致对境外专利申请在提交前的审查更加严格。
(五)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应如何做好准备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首先确定涉及任何住所地在美国或其领土以外的主体的美国申请和专利。核查标准以实际住所地为准,不可仅参考国籍、企业注册地、通讯地址、发明人所在地。
对于待审案件,境外住所地主体务必在2026年7月20日前,确认已委托USPTO注册执业代理师,且该代理师可完成法定文件签字、递交工作。企业需同步更新内部申请、沟通流程:确保需要代理人签名的文件通过美国专利执业者进行转交,而非由境外专利代理人或仅由内部人员单独处理。
申请人还需梳理近期依赖优先权的待提交文件,包括临时申请转非临时申请、延续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数据表、优先权声明、发明人材料、实体身份证明及配套递交文件,均需满足新规代理要求;因为缺陷可能会影响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且提交后未必总能予以纠正。
过渡期为在该规则生效前降低风险提供了机会。名下存在境外发明人、跨境共有专利权、分散式递交申请模式的专利持有方,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并针对2026年7月20日之后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事宜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6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