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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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资讯(2023.02)

信息来源:市贸促委法律事务部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23-02-06

  中国贸促会发布2022年11月全球经贸摩擦指数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经贸摩擦,提供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中国贸促会对20个国家(地区)的经贸措施进行系统跟踪,发布月度《全球经贸摩擦指数报告》。

  11月的全球经贸摩擦指数为147,处于高位,相比10月下降106个点,相比上年同期上升14个点,这表明全球经贸摩擦冲突略有放缓趋势,但仍处于高位。

  分国家(地区)来看,美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是该月引发全球经贸摩擦冲突的主要国家。从分项措施来看,进出口限制措施指数在五类措施指数中居首位,随后依次是进出口关税措施指数、其他限制性措施指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指数和贸易救济措施指数。从措施涉及领域来看,主要涉及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机械器具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附件、精密仪器设备、矿物燃料、无机和有机化学品以及乳品和蛋品、食用蔬菜和谷物等。

  (来源:中国贸促会)


  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正式生效

  2023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正式生效。

  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条例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审查非欧盟国家对其在欧盟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提供补贴的权利。该条例适用于欧盟范围内的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并购和收购、政府采购和其他市场行为。

  条例规定,被并购或收购的公司在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时候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一是目标公司、合并方之一或其合资企业产生的欧盟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二是涉及的外国政府补贴至少为5000万欧元。

  条例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司在满足以下情况时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一是合同预估价值至少为2.5亿欧元;二是涉及的外国财政补贴至少为400万欧元。若欧盟委员会认定存在扭曲性补贴,则可以禁止合同签订。

  条例规定,对于所有其他市场行为,如果欧盟委员会怀疑可能涉及扭曲性外国补贴,则可以主动展开调查。

  公告指出,三年内累计低于400万欧元的补贴被认为“不太可能”是扭曲的,而低于欧盟国家援助“最低限度”门槛的补贴被认为是非扭曲的。

  条例生效后,欧盟将在7月12日起开始施行。届时,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启动调查,所涉企业的申报义务将从10月12日起生效。

  2021年5月,欧盟委员会提出该条例。2022年6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该条例。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六连降”

  据共同社近日报道,美国调查企业国际数据公司(IDC)日前宣布,2022年10月至12月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速报值)同比下降18.3%,降至3亿30万部。在通货膨胀令经济不确定性加强的背景下,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减弱,按季度计算创出历史最大降幅。IDC的数据显示,智能手机出货量连续6个季度减少。降幅相比2022年7至9月的9.7%扩大至约2倍。按厂商来看,以24.1%市场份额排在首位的美国苹果公司的出货量同比减少14.9%,降至7230万部。排在第二位以下企业的降幅尤为巨大,其中份额为19.4%、排在第二位的韩国三星电子的出货量下降15.6%,降至5820万部。2022年全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减少11.3%,降至12亿1000万部,创出201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来源:中国贸促会)


  欧委会决定延长医疗器械认证过渡期

  欧盟委员会网站1月6日报道,欧委会今日通过一项提案,对医疗器械认证给予更多时间,以降低其短缺风险,并且使得制造商有更多时间从以前适用的规则过渡到法规的新要求。依据医疗设备的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认证截止日期,如起搏器和髋关节植入物等高风险医疗设备比注射器或可重复使用的中低风险设备过渡期更短,即对于2021年5月26日前颁发的证书或符合性声明所涵盖的医疗器械,高风险器械的新规则过渡期从2024年5月26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中低风险器械的过渡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建议取消目前在医疗器械法规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中规定的"出售"日期,确保已经上市的安全和必要的医疗设备仍然可供医疗保健系统和有需要的患者使用。

  (来源:商务部网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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