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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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5-04-11

  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转型,简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跨区域迁移手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民生作出规定。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记录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股权结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变更记录等关键信息,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相关基础信息。这些档案不仅是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的凭证,更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是政府监管、司法审判、公众查询的重要依据。截至202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1.89亿户。

  1990年,国家档案局会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加强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加快进行,全国经营主体总量持续增加,经营主体等登记事项大幅增加,各方面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原来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档案局正式启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统筹推进。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一条,重点对夯实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责任,明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整理原则和利用要求,对电子经营主体登记文件归档、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外包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特别是,《办法》聚焦提升企业跨区域迁移便利度和办事效率,大幅简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跨区域迁移手续,明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无需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档案迁出申请,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迁移等。这些重要的改革性举措对破除企业迁移过程中的行政障碍,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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